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90號
107年度家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劉雅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木連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600元(離婚部分4,500元、損害賠償部分8,1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姚怡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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