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家救,7,2018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袁哲琳
代 理 人 劉淑華律師
相 對 人 黃小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離婚事件,現由本院107年度婚字第18號家事訴訟事件審理中,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理由,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審查表、戶籍謄本、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復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揆諸前段說明,應准聲請人本件家事訴訟事件訴訟救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