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家繼簡,11,2020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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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
原 告 黃雅政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被 告 黃賴月華(歿)



承受訴訟人 黃翠芳 原住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0
黃峻霖 原住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翠芳、黃峻霖為原被告黃賴月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被告黃賴月華於民國108年1月19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原被告之繼承人黃翠芳(長女)、黃峻霖(長子)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原告檢具戶籍謄本聲請該繼承人等應即承受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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