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家繼訴,8,2019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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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
原 告 吳明通

訴訟代理人 張伶榕律師
被 告 吳月裡

被 告 吳淑真

被 告 吳淑娟


被 告 吳淑華

被 告 林倩玉


被 告 林玉麟

被 告 林玉芬

被 告 林玉婷

被 告 吳忠盈


被 告 吳忠至

上列10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鄒金華
被 告 吳宜臻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被 告 吳欣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並應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吳鄭秀琴之醫療費用確定金額及計算明細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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