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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錫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靖權等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62號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對造於言詞辯論之陳述與另案判決說詞是否一致,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張靖權等對聲請人等起訴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62號)之被告,及聲請人等對相對人張靖權等反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之反請求原告,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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