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家親聲,20,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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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0號
反聲請之聲 張庭瑜
請人
張庭瑄
張博皓
兼 共 同 張嘉宏
法定代理人 共同
上列反聲請之聲請人與反聲請之相對人林意淳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聲請之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863,054元〔計算式:712,095元+(3,720日+4,311日+5,054日)÷365日*5,000元/月*12月≒2,863,054,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千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政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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