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小上,25,2019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小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陳秀英
訴訟代理人 林允恭
被上訴人 林達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本院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小字第1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第469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其中判決有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於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

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

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

如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

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時,如上訴論旨並未具體指出原審認定事實有如何違反法令情事,更未具體指明其所違反法令之條項或其內容,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而屬上訴不合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

(一)原判決略以:「經查,原告雖主張因被告房屋增建,且未有防水及排水設施,導致排水不良,致下雨積水滲漏至原告屋內,造成屋內裝潢與家具受損等情,惟為被告所否認,且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囑託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鑑定原告所有房屋漏水之原因,鑑定結果記載:「……鑑定標的物之構造、用途及現況:㈠鑑定標的物之構造:鑑定標的物遞上三層為鋼筋混凝土造;

第四層為鋼鐵造。

㈡鑑定標的物之用途:鑑定標的物供住宅使用。

㈢鑑定標的物之現況(照片敘述如下):1.鑑定標的物外觀。

2.鑑定標的物出入口。

3.鑑定標的物面前道路。

……5.鑑定標的物屋頂現況。

6.鑑定標的物鄰房(105號)屋頂排水溝現況。

……8.鑑定標的物鄰房(105號)排水管現況。

……鑑定結果及分析:㈠鑑定標的物第四層為鋼鐵造部分無牆。

㈡鑑定標的物鄰房(105號)增建部分屋頂有另設排水溝及排水管。

㈢鑑定標的物屋頂部份比鄰房(105號)高;

部份比鄰房(105號)低,並有封鐵板。

鑑定結論與建鑑定標的物漏水原因應為屋頂部份比鄰房(105號)高;

部份房(105號)低,封鐵板部份及接縫處未緊密所致。

……」等情,並有系爭鑑定報告書1份可佐,原告復未能舉證以證明房屋漏水係因被告房屋增建,且未有防水及排水設施所致,縱受有損害,亦難謂與被告之上開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揆諸前開說被告自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甚明。

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即無可取。

……」為由。

從而,為上訴人陳秀英敗訴之判決,令上訴人無法甘服!

(二)查原審卷內之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於107年3月15日鑑定報告,載明:「鑑定結論與建議:鑑定標的物漏水原因應為屋頂部份比鄰房(105號)高;

部份比鄰房(105號)低,封鐵板部份及接縫交接處未緊密所致。」

等語,與事實不符。

經查:1.漏水處為屋頂部份比鄰房(105號)高之屋脊處牆壁。

茲因:被上訴人林達人所有屋頂排水系統不佳,雨水無法排出,沿著與上訴人毗鄰之牆壁,而流至上訴人所有之3樓屋頂(見證物:現況照片2張)。

2.根據台中市○○○○○○○○○○○○○○○○○○○○○○○鄰○○000號)高;

部份比鄰房(105號)低,封鐵板部份及接縫交接處未緊密所致。」

等語,其鑑定方法及結果(按:漏水位置未鑑定;

竟鑑定未漏水之位置),有所違誤!經查:上訴人陳秀英所有之3樓屋頂漏水,係因被上訴人之房屋屋頂排水系統欠佳所致,與上訴人所封鐵板部份及接縫交接處有無緊密,無關!3.被上訴人林達人曾承諾賠償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000元。

惟:被上訴人林達人在原審竟改稱:上開12 ,000元係提撥敦親睦鄰基金,作為化解……等語。

試問:被上訴人林達人所有房屋「漏水」,若無造成上訴人陳秀英之損害,若無理虧,豈會無故給付上訴人12,000元(按:不論是賠償金或敦親睦鄰基金)?此與一般常理及經驗法則不符!4.被上訴人林達人在原審辯稱:「㈦刮風下雨,雨水四處流下,也是無奈,房子不要傾斜於被告房子牆壁,讓雨水自然自空隙流下。

㈦相片8、9顯示原告的房子,三、四樓根本就沒有牆壁,是以被告的牆壁做為使用。」

等語,與事實不符。

經查:被上訴人林達人辯稱:上訴人陳秀英所有之房屋傾斜於被上訴人房屋之牆壁……等語,乃卸責之詞,其至今未曾舉證以實其說!且兩造間之房屋相毗鄰,被上訴人自應將排水系統施作完善,不得任由雨水流入上訴人所有之房屋3樓屋頂。

從而,上訴人陳秀英之損失,顯係因被上訴人屋頂排水系統欠佳所致,被上訴人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灼明!5.臺中市○○○○○○○○○○○○○○○○○○○○○○鄰○○000號)屋頂排水溝、排水管現況照片」等資料,係上訴人陳秀英發現漏水後,告知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林達人僱工重新施作後之屋頂排水溝、排水管現況,並非造成漏水當時之現況。

從而,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以被上訴人林達人將屋頂排水溝、排水管改善後之現況,作為本件鑑定之依據,顯與事實不符;

且對上訴人陳秀英非常不公平!6.綜上所述,上訴人陳秀英因被上訴人林達人所有屋頂排水系統欠佳,下雨後,雨水溢滿越過兩造毗鄰之一塊紅磚高度後,沿著兩造毗鄰之牆壁流至上訴人所有之3樓屋頂,導致上訴人之財物遭受損失,被上訴人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至為明顯!

(三)針對原審卷內之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不服部分,分述如下:1.原審在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鑑定過程中,上訴人(即原告)向鑑定人說明:被上訴人林達人所有房屋屋頂經40多年來,年久失修、排水不通,下雨時漏水沿著兩造毗鄰之牆壁,流至上訴人所有之房屋屋頂【按:被上訴人係4層樓房;

上訴人係3層樓房第4樓鋼骨加蓋,茲因:被上訴人4樓屋頂排水不良,以致沿著兩造毗鄰之牆壁流至上訴人所有之房屋屋頂】,致上訴人之財物損害。

嗣後,被上訴人經由上訴人告知後,隨即僱工將屋頂封鐵板、做排水溝、排水管。

倘若被上訴人無上開致上訴人之財物損害,何需僱工在屋頂施作封鐵板、排水溝、排水管等工程。

惟: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之鑑定人均不採信【按: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以被上訴人林達人將屋頂排水溝、排水管改善後之現況,作為本件鑑定之依據,顯與事實不符】!2.鑑定沒漏水標的物:鑑定人鑑定錯上訴人陳秀英所有房屋3樓屋頂上鐵架厝壁封鐵板下面伸過被上訴人林達人所有房屋屋頂上防潑雨,該處與漏水不相關。

3.不鑑定有漏水標的物:被上訴人林達人所有房屋屋頂經過40多年來,年久失修,下雨時屋頂排水系統不佳,雨水積滿過上訴人陳秀英所有房屋屋頂,造成上訴人財物損害,且據被上訴人答辯狀說明㈦所載「颳風下雨四處留下是無奈」,顯示被上訴人已「自承」漏水之事實,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4.系爭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鑑定說明編號6、7、8所附照片及被告答辯狀說明㈦均為可以證明「漏水」之證據,惟原判決竟視若無睹,不予採信,應有所違誤。

(四)詎原判決未詳加調查,竟以「經查,本件原告雖請求本院至原告房屋內履勘,並一併觀察被告房屋與原告房屋毗鄰之壁面情形,欲證明原告房屋內之裝潢與家具有受損及兩造房屋內之壁面相鄰情形等情,然本院既已敘明本件所憑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如前,則被告上開聲請調查事項,無礙於本院前開認定,則此部分聲請即無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為由,拒絕上訴人陳秀英聲請調查事項,率爾為上訴人陳秀英敗訴之判決,其論事用法,應有所違誤。

並聲明: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林達人應給付上訴人陳秀英63,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之訴訟非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經核上訴人之上訴理由,僅係就原審證據取捨、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亦未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之事實,自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

另上訴人請求再度函請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作補充鑑定,查明是否因被上訴人林達人所有房屋年久失修,排水系統不佳,雨水沿兩造間之牆壁流入上訴人陳秀英所有之3樓屋頂,造成上訴人之財物遭受損失等詞,然該部分已由原審送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鑑定明確,並為原審判決採認在案,復敘明上訴人其餘聲請調查事項無調查之必要之理由,上訴人對此亦未詳述有何違背法令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自不足採。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廖國佑
法 官 施錫揮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