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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百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7,1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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