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建,25,201905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昭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許美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13,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