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法,1,2018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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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維彬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鹿江文化藝術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即聲請人陳維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鹿江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鹿江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之變更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據彰化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準則第10條第4項規定: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故本會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24日召開等六屆第二次董監事會議中之討論事項2.依規定本會組織成員董事九名,修改為無設立監察人,議決全數通過修改本會捐助章程第10條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如上,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鹿江文化藝術基金會之捐助人(見卷附該捐助章程影本第3條),該財團法人於91年3月11日經彰化縣政府核准設立,於91年3月25日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並於103年9月24日為變更登記,提出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附卷可據。

茲為符合彰化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準則,爰經議決如上述之章程變更,亦經報由彰化縣政府函示合於規定,提出該函件影本附件為證等情。

係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應予准許。

併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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