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益世
破產管理人 鄭宇航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張榳芸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邱漢仁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代 理 人 張誌耕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陳志鴻
柯懿真
吳坤衛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魏志斌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江肇基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林建彰
陳柏延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代 理 人 方若穎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李宜芳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黃昭雄
債 權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堅
代 理 人 劉耀文
債 權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代 理 人 李維倫
債 權 人 順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章
債 權 人 元凱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洪素惠
代 理 人 陳瑋筑
債 權 人 慶豐飼料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淵隆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
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破產法第145條、14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具狀本院陳稱已完成分配,並提出相符於分配表之匯款資料在卷可佐,揆諸前段說明,本院自應裁定本件破產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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