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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倪寶全兼倪文章之承受訴訟人
上 訴 人 倪寶奎即倪文章之承受訴訟人
上 訴 人 倪郁雯即倪文章之承受訴訟人
上 訴 人 黃淑美
上 訴 人 黃奇杭
上 訴 人 黃智冠
上 訴 人 黃奇瑤即東龍工業社
上 訴 人 黃莞綺
上 訴 人 黃奎皓
上 訴 人 黃明輝
前列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被上訴人 施信禎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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