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聲,2,2018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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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賴萬文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蔡政峰、王麗華、蔡志遠間本院105年
度訴字第965號請求租佃爭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九六五號請求租佃爭議事

件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證人楊謝春好於民國105年12月5日本院審理中,關於被告詢問其「我的田是否有『轉租』給你」之陳述,因筆錄誤繕打,記載為「我的田是否有『全租』給你」,為加以確認證人楊謝春好當日庭期陳述,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65號請求租佃爭議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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