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聲,4,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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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張錫坤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43號確認派下員大會
決議無效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43號請求

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107年1
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意旨略以:聲請交付民國(下同)106年11月23日、107年1月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43號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相對人祭祀公業張獅、張榜士)之錄音光碟,就證詞內容比對92年7月27日錄影光碟內容是否相符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43號請求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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