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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黃素珍
代 理 人 黃佳裕
上列聲請人與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本院105年度小上字第2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三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有明文規定。
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參照)。
又法庭錄音光碟內容載有參與法庭活動者之聲紋、情感活動等,涉及人格權,可見其內容涉及個人資料,法院受理聲請事件仍應是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實質審查聲請人持有法庭錄音光碟與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是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立法理由參照),此有106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年度小上字第2號事件之受命法官維護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交付第一、二審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交付本院105年度小上字第2號事件第一、二審法庭錄音光碟,並未具體指陳上開事件製作之筆錄有何錯誤或遺漏之處,或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而該事由與其取得錄音光碟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
雖經受命法官詢問,請其敘明理由,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8年4月18日以書面通知聲請人補狀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此有本院函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敘明之。
雖其聲請狀及陳報狀陳稱:受命法官維護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其為更清楚法官處理情形而聲請等語。
然查本院105年度小上字第2號清償債務事件乃行合議庭審判之案件,該案107年7月2日判決係經合議庭三位法官評議後所為,並非由受命法官一人所可決定,亦即上開本院105年度小上字第2號判決,並非受命法官一人獨任所為。
聲請人僅因受敗訴判決,即認受命法官一人維護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實亦難認該陳述與其持有法庭錄音光碟之間,有何正當合理之關聯性。
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國佑
法 官 謝仁棠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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