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補,13,2018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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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號
再審聲請人 陳力獅
再審相對人 張慶禎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係就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2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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