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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黃傳灝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等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被繼承人謝鴻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8年2月13日死亡)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及依相對人人數附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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