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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號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上列參加人聲請輔助原告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聲請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爰命參加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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