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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號
再審原告 吳聿玲
再審原告 吳山琳
再審原告 吳玉春
再審原告 吳銀山
上列再審原告等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係就本院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276號、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14號確定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77-13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0,13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再審原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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