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補,39,2018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黃麗雅
訴訟代理人 潘欣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劉春蔓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