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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冠川金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銘
代 理 人 聶韻秋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間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雖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惟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從核定其價額,請陳報下列事項,供本院據以計算聲請費用:㈠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
㈡依破產法第61條規定釋明其對相對人具體債權之性質、數額及相對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
㈢請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㈣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及其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金額及債權證明)、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計算並繳足聲請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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