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補,520,2018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0號
原 告 趙坤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為彰化縣○○市○○里○○路000巷00號房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

二、依房屋課稅現值,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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