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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陳能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調解聲明為何?及調解成立可獲得之客觀價值約略為何?
二、依法繳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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