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5,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
二、陳報被告莫哲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