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補,9,201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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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武漢金翔通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夢峰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13,760元,(其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給付人民幣160,000元,以民事起訴狀送達本院之日即民國106年12月22日之臺灣銀行公告人民幣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比4.461元換算,計為新臺幣713,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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