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翊
訴訟代理人 郭美秀
訴訟代理人 范志賓
被 告 柯秉承 臺中巿北屯區平興里遼寧路一段55號八
被 告 柯世昌
追加被告 柯世鴻(即柯梓雄之繼承人)
追加被告 曾採鳳(即柯梓雄之繼承人)
追加被告 柯玉仙(即柯梓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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