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訴,1015,201905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15號
原 告 林松泳

原 告 林盈賜

原 告 林金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李冠穎律師
被 告 王月梅

訴訟代理人 楊曉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坐落彰化市○○○段000○0地號土地上鐵皮屋與門牌彰化市○鎮街00號、17號間之巷道間有同段302之27地號土地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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