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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04號
原 告 潘建志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潘鈺茹
被 告 潘建良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複代理人 呂家瑤律師
受告知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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