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04號
原 告 潘建志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潘鈺茹
被 告 潘建良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複代理人 呂家瑤律師
受告知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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