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訴,1151,20200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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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5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袁効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尚豪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96,3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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