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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55號
上 訴 人 張吳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6,235元,應徵裁判費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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