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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27號
上 訴 人 張 全 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全才、張治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5萬5000 元,應徵裁判費3萬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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