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1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彰化縣鐵工業職業工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白健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俊戎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31號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而對原判決主文第一項「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第十一屆監事會召集人之委任關係存在。」
部分,提起上訴,核屬非因財產權提起上訴。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向第二審法院上訴,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即明,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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