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訴,14,2018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號
原 告 吳煙慶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錦坤之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被繼承人董錦坤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二、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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