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6號
原 告 楊棟墻
訴訟代理人 周素英
被 告 林歲
林有量
陳濶
邱振復
陳頂字
陳新居
陳福在
莊建財
被 告 陳為強
訴訟代理人 林秋雄
被 告 楊佾澍
林嘉清
林春丑
林春成
林春因
林載福
林福在
林秋雄
被 告 陳怡婷(即陳天生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秋雄
被 告 陳一龍(即陳天生之繼承人)
被 告 黃富 (即陳平堅之繼承人)
陳燈煌(即陳平堅之繼承人)
陳丁元(即陳平堅之繼承人)
陳沛榆(即陳平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A所有人及權利範圍關於「林彥廷127/979」、「林朝根127/979」、「林朝祥127/979」之部分,應更正為「林彥廷381/1958」、「林朝根381/3916」、「林朝祥381/391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事,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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