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訴,214,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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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 告 江主義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詹寶棋
江映紅
江博能
江博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彰化縣○○市○○段000 ○00○000 ○0 地號土地上建物及鐵架水塔拆除,將所占用土地合計242 平方公尺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依上開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4,000元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0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519元,扣除原告已繳5,510 元後,應補繳53,00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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