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2號
原 告 劉賴碧珍
朱虹霏
賴家妤
賴銘鴻
賴彰州
賴劉日
賴志忠
蔡素幸
賴柯惠娟
葉里華
賴超鈔
賴超富
賴基隆
賴照應
賴明宗
賴慶富
賴慶興
林賴碧慧
賴凉雄 高雄市○○區○○村○○○街00○0號
許楊美華
賴美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 告 賴嘉勇
李登發即賴再添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十六項及附表中關於訴外人「賴慧利」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慧利」。
原判決主文欄第十六項中關於訴外人「賴建康」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建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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