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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上訴人 陳秀鶴
吳陳淑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5日內補正,並於108年1月25日送達,然迄今仍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等件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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