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訴,293,20190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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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巧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澤資等17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293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31,4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9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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