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訴,455,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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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5號
原 告 李仁鴻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國雄等間請求給付合夥剩餘財產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具狀,請求被告李國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75,000 元、被告李勝源給付原告1,126,574 元、代位被告李國雄請求被告李勝源給付921,742 元(以上均本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323,3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867元,扣除原告已繳37,432元,仍應補繳6,4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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