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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東恩(即蔣幸玲)等四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2萬12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若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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