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訴訟代理人 劉汝昌
複代理人 周正道
被 告 邱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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