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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75號
原 告 王衛城
訴 訟代理 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王日鉤
訴 訟代理 人 王寶森
被 告 王勝次
訴 訟代理 人 黃阿蜜
被 告 王太平
訴 訟代理 人 劉伯真
被 告 王黃品
訴 訟代理 人 王日旭
被 告 王偉益(即王讚吟承受訴訟人)
王建復(即王讚吟承受訴訟人)
王詮閎
○ ○ ○ 號
訴 訟代理 人 王明鴻
被 告 王廷懋
蕭麗梅
王日祺
王日祥
兼上列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廷昌
被 告 王廷守
蘇王秀烟
王廷志
王樹木
王讚智
王樹山
王谷村
王却
王棟樑
王昆欽
王衛門
王子豪(原姓名王詩然)
王詩現
王俊雄
王穩棟
王耀興
王耀進
王文香
王素色
王忠農
王健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同法第173條定有明文。
本件訴訟程序中王讚吟固於民國108年2月9日死亡,但其死亡前之108年1月16日既已委任王建復為訴訟代理人,有民事委任書可稽(本院卷1第223頁),則依上開條文意旨,訴訟程序並不因其死亡而當然停止。
是本院逕予進行言詞辯論後而為判決,應無不合。
至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仍列王讚吟之姓名,應僅生於其承受訴訟人承受訴訟時,更易名義問題,對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及原判決之效力尚不生影響(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322號判決要旨參照)。
又被告王偉益與王建復已於108 年8 月8 日辦妥分割繼承登記,則原告於原判決後據此具狀聲明由被告王偉益、王建復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原判決附表二其中原告應有部分(含取得王却應有部分10000分之94)與被告王衛門應有部分合計應增加10000分之370,另被告王日祺、王日祥、王廷懋、蕭麗梅與王廷昌等人,應有部分合計應減少10000分之370,爰更正附表各該當事人應有部分。
另被告王黃品與王耀興部分,原判決附表二訴訟費用記載「連帶負擔」,應為「單獨負擔」,亦一併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表(即原判決附表二)
┌────────────────────────────────────┐
│附表二(附圖二乙案) │
├────────────┬───────┬───────┬───────┤
│共有人 │464地號土地應 │分得土地編號( │訴訟費用負擔 │
│ │有部分 │面積)、取得型 │之比例、方式 │
│ │ │態 │ │
├────────────┼───────┼───────┼───────┤
│王日鉤 │10000分之383 │編號3(162)、單│10000分之383、│
│ │ │獨取得 │單獨負擔 │
├────────────┼───────┼───────┼───────┤
│王却(出賣王衛城) │10000分之94 │分配在編號1( │10000分之94、 │
│ │ │308)、由王衛城│單獨負擔 │
│ │ │單獨取得 │ │
├────────────┼───────┼───────┼───────┤
│王棟樑 │10000分之278 │編號4(117)、單│10000分之278、│
│ │ │獨取得 │單獨負擔 │
├────────────┼───────┼───────┼───────┤
│王太平 │10000分之370 │編號5(156)、單│10000分之370、│
│ │ │獨取得 │單獨負擔 │
├────────────┼───────┼───────┼───────┤
│王勝次 │10000分之556 │編號19(235)、 │10000分之556、│
│ │ │單獨取得 │單獨負擔 │
├────────────┼───────┼───────┼───────┤
│王廷守 │10000分之139 │編號10(59)、單│10000分之139、│
│ │ │獨取得 │單獨負擔 │
├────────────┼───────┼───────┼───────┤
│王黃品(贈與王日旭) │10000分之139 │編號9(59)、單 │10000分之139、│
│ │ │獨取得 │單獨負擔 │
│ │ │ │ │
├────────────┼───────┼───────┼───────┤
│王廷志 │10000分之278 │編號8(117)、單│10000分之278、│
│ │ │獨取得 │單獨負擔 │
├────────────┼───────┼───────┼───────┤
│王樹木 │10000分之556 │編號11(235)、 │10000分之556、│
│ │ │單獨取得 │單獨負擔 │
├────────────┼───────┼───────┼───────┤
│王讚智 │10000分之208 │編號14(88)、單│10000分之208、│
│ │ │獨取得 │單獨負擔 │
├────────────┼───────┼───────┼───────┤
│王樹山 │10000分之208 │編號12(88)、單│10000分之208、│
│ │ │獨取得 │單獨負擔 │
├────────────┼───────┼───────┼───────┤
│王谷村 │10000分之208 │編號16(88)、單│10000分之208、│
│ │ │獨取得 │單獨負擔 │
├────────────┼───────┼───────┼───────┤
│王讚吟 │10000分之278 │編號15(47)及編│10000 分之 │
│ │ │號21(71)、單獨│278、單獨負擔 │
│ │ │取得 │ │
├────────────┼───────┼───────┼───────┤
│王昆欽 │10000分之278 │編號20(117)、 │10000分之278、│
│ │ │單獨取得 │單獨負擔 │
├────────────┼───────┼───────┼───────┤
│王廷懋 │10000分之876(│編號22-3(301) │10000分之876、│
│ │訴訟進行中減少│、單獨取得 │單獨負擔 │
│ │為10000分之783│ │ │
│ │) │ │ │
│ │ │ │ │
├────────────┼───────┼───────┼───────┤
│王廷昌 │10000分之876(│編號22-5(301 )│10000分之876、│
│ │訴訟進行中減少│、單獨取得 │單獨負擔 │
│ │為10000分之784│ │ │
│ │) │ │ │
│ │ │ │ │
├────────────┼───────┼───────┼───────┤
│王衛城 │10000分之525(│編號1(308)、單│10000分之525、│
│ │訴訟進行中取得│獨取得 │單獨負擔 │
│ │王却應有部分 │ │ │
│ │10000分之94, │ │ │
│ │另取得其他應有│ │ │
│ │部分後,合計為│ │ │
│ │0000000分之 │ │ │
│ │348262) │ │ │
├────────────┼───────┼───────┼───────┤
│王衛門 │10000分之957(│編號2(514)、單│10000分之957、│
│ │於訴訟進行中另│獨取得 │單獨負擔 │
│ │取得其他應有部│ │ │
│ │分後為0000000 │ │ │
│ │分之620846) │ │ │
├────────────┼───────┼───────┼───────┤
│王子豪(原姓名王詩然) │10000分之52 │編號17(88)、按│10000分之52、 │
│ │ │應有部分各4分 │單獨負擔 │
├────────────┼───────┤之1共有取得 ├───────┤
│王詩現 │10000分之52 │ │10000分之52、 │
│ │ │ │單獨負擔 │
├────────────┼───────┤ ├───────┤
│王俊雄 │10000分之52 │ │10000分之52、 │
│ │ │ │單獨負擔 │
├────────────┼───────┤ ├───────┤
│王穩棟 │10000分之52 │ │10000分之52、 │
│ │ │ │單獨負擔 │
├────────────┼───────┼───────┼───────┤
│蕭麗梅 │10000分之876(│編號22-4(301) │10000分之876、│
│ │訴訟進行中減少│、單獨取得 │單獨負擔 │
│ │為10000分之783│ │ │
│ │) │ │ │
├────────────┼───────┼───────┼───────┤
│王耀興(王黃鞍之繼承人) │10000分之123 │編號6(52)、單 │10000分之123、│
│ │ │獨取得 │單獨負擔 │
├────────────┼───────┼───────┼───────┤
│王日祺 │10000分之438(│編號22-1(151) │10000分之438、│
│ │訴訟進行中減少│、單獨取得 │單獨負擔 │
│ │為10000分之392│ │ │
│ │) │ │ │
├────────────┼───────┼───────┼───────┤
│王日祥 │10000分之438(│編號22-2(151) │10000分之438、│
│ │訴訟進行中減少│、單獨取得 │單獨負擔 │
│ │為10000分之392│ │ │
│ │) │ │ │
├────────────┼───────┼───────┼───────┤
│王健竹 │10000分之278 │編號13(117)、 │10000分之278、│
│ │ │單獨取得 │單獨負擔 │
├────────────┼───────┼───────┼───────┤
│王忠農 │10000分之247 │編號7(104)、單│10000分之247、│
│ │ │獨取得 │單獨負擔 │
├────────────┼───────┼───────┼───────┤
│王詮閎 │10000分之185 │編號18(78)、單│10000分之185、│
│ │ │獨取得 │單獨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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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日祺、王日祥、王廷懋、│---- │編號22-6(119) │---- │
│蕭麗梅、王廷昌 │ │按王日祺及王日│ │
│ │ │祥應有部分各8 │ │
│ │ │分之1、王廷懋 │ │
│ │ │、蕭麗梅及王廷│ │
│ │ │昌應有部分各4 │ │
│ │ │分之1共同取得 │ │
├────────────┼───────┼───────┼───────┤
│全體共有人(廟前土地) │---- │編號24(191)、 │---- │
│ │ │按全體共有人應│ │
│ │ │有部分之比例共│ │
│ │ │同取得 │ │
├────────────┼───────┼───────┼───────┤
│全體共有人(道路) │----- │編號23(565)、 │---- │
│ │ │按全體共有人應│ │
│ │ │有部分之比例共│ │
│ │ │同取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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