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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4號
原 告 黃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被 告 黃滄銘
黃麗寬
黃憲達
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律師
被 告 黃麗珍
黃顯貿
黃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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