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文政
張家宜
訴訟代理人 林福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蔡盡等人之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訴人張文政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故應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
二、上訴人張家宜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故應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
三、上訴人張家宜部分:因上訴狀表示上訴人林福妹,則究竟林福妹是以自己名義上訴,或是以上訴人張家宜之訴訟代理人名義上訴?應予闡明,請再以書狀向本院表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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