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訴,660,201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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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0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賴清溪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賴溪山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欣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申報人事件,經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反訴原告賴清溪訴請確認其為祭祀公號賴清渠之申報權人,屬於財產權訴訟,因在客觀上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5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之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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