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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4號
上 訴 人 謝 義 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亮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9萬8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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