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瑞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瑞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08年3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
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