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81號
原 告 柏菲得科技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心妍
被 告 新倫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文斌
被 告 許吉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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