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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1號
原 告 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懿慈
訴訟代理人 邱飛鳴律師
被 告 劉豐蔚
林衣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原告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被告間之訴訟,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91號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當選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關於原告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被告間之裁判,原告法定代理人黃懿慈當選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主任管理委員)是否為無效,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91號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當選無效事件為第一審判決,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上字第12號為第二審判決,現上訴最高法院中,已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自堪影響原告起訴是否合法之判斷。
揆諸前段說明,本院爰認有裁定停止本件關於原告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被告間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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